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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电话:
(023)63905268
举报电话:
(023)63928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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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我院在相应的接待室统一接待当事人来访,请到相应窗口办理各项诉讼事务:
1、向我院递交一审起诉状、执行申请书或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等,请到渝中区南纪门解放西路152号大门外我院立案接待室。
2、当事人持辖区基层法院开具的“预收诉讼费通知”来我院办理有关二审诉讼费的预交手续的,请到渝中区南纪门解放西路152号大门外我院立案接待室。当事人请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收据”绿色联交给原审法院承办人。
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应附减、缓、免交诉讼费证明材料(城镇的当事人应有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盖章;农村的当事人应有村、镇盖章)交给原审法院承办人。
3、当事人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递交上诉状,不服我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递交申诉状,以及对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已被驳回申诉的案件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再申诉的,请到渝中区凤凰台我院来信来访接待室。
4、持当日开庭传票、通知或电话预约的当事人,请到办公大楼底楼大厅观看电视播放的开庭公告,到指定地点等候开庭;未公告的,请在该处使用我院的内部电话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
5、当事人不服辖区基层法院人民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向应向原审法院提出。
6、当事人递交证据材料或查询案件下落的,请到办公大楼底楼大厅使用我院的内部电话与相关审判庭联系。
7、要求院庭长接待的当事人,请到渝中区凤凰台我院来信来访接待室填写《院庭长接待表》,然后由我院视情作出安排。
8、当事人未预约,要求见承办法官的,请到办公大楼底楼大厅使用我院的内部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
9、当事人对我院审判作风或我院辖区基层法院审判作风及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投诉,可向高院或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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