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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咨询 :2008-11-13 15:42:26
姓名:李菲 (靓妹)
主页:未填
QQ:251542349
信箱:li-fei788
IP:222.90.153.254
时间:2008-11-13 15:42:26

【游客】
李菲
法官您好:
    我是西安的一家企业,现在与江津区的一家企业发生债务问题,准备起诉,想了解一下程序和如何办理。
    大概情况是他们四月份定购了我公司产品,使用后不愿付款,我们讨要多次无果,只好起诉。
  请尽快回复,谢谢!

管理员[衡平于心] 2008-11-17 15:21:56 回复:
首先您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债务纠纷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合同纠纷原则上按照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确定。具体需要些什么材料请向受理法院立案庭或律师咨询
李菲没有留下主页地址 QQ li-fei788 Icq:未填  Msn:未填  I P:222.90.153.254 回复这条留言
  主题: 这件事如何处理 :2008-11-13 23:05:47
姓名:王兰 (靓妹)
主页:未填
QQ:未填
信箱:未填
IP:222.82.63.122
时间:2008-11-13 23:05:47

【游客】
王兰
我公司与一家生产企业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担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该企业提供一台50立方米液氮低温贮槽,价值5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该企业预付20万元,提货时该企业再付18万元,剩余12万元按补充协议执行等。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定给该企业提供了价值50万元的货物,该企业已支付货款45万元(含补充协议中抵帐12万元),至今仍欠5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一直未付。但履行合同过程中,我公司未经他们同意将贮槽的加工转包给了他人,该企业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我公司赔偿,并且不同意给付剩余的5万元.请问该企业的说法能成立吗?我公司能要回余款吧?谢谢.
管理员[衡平于心] 2008-11-17 15:12:00 回复:
合同双方出现履行上的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对于对方不履行的部分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对方也可以以你公司给付的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你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你公司先起诉,则对方可以以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用以抵消你公司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对方公司先起诉你的话,你公司同样也可以以对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起反诉。
合同纠纷涉及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瑕疵担保责任等等,其中任何一项都关系着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因此建议您向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王兰没有留下主页地址 王兰没有留下QQ号码 王兰没有留下Email地址 Icq:未填  Msn:未填  I P:222.82.63.122 回复这条留言
  主题: 这样做对吗? :2008-11-16 14:43:10
姓名:杨 (酷哥)
主页:未填
QQ:未填
信箱:未填
IP:116.52.119.98
时间:2008-11-16 14:43:10

【游客】
请问法院可以查封我父母的存款吗??他们不是被执行人?
管理员[衡平于心] 2008-11-17 14:30:50 回复:
您的问题相当模糊,请告知具体情况,谢谢
杨没有留下主页地址 杨没有留下QQ号码 杨没有留下Email地址 Icq:未填  Msn:未填  I P:116.52.119.98 回复这条留言
  主题: 未在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法官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8-11-17 10:40:25
姓名:独孤 (酷哥)
主页:未填
QQ:未填
信箱:未填
IP:222.177.89.17
时间:2008-11-17 10:40:25

【游客】
独孤
你好!贵院下属一个基层法院对一个普通程序案件从立案到现在已经接近9个月了,早已开庭审理了,至今未给判决书。并且可能导致该案面临执行不能。
    请问在法院内部,该案的法官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又如何通过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救济?
    谢谢
管理员[衡平于心] 2008-11-17 14:26:54 回复: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鉴定等特殊事项的案件,审理期限肯定会较长,请相信法院一定会公正裁判。诉讼过程中如果担心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法官有故意拖延的情况,请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独孤没有留下主页地址 独孤没有留下QQ号码 独孤没有留下Email地址 Icq:未填  Msn:未填  I P:222.177.89.17 回复这条留言
  主题: 请问欠条的时效是多久? :2008-11-11 19:00:45
姓名:李先生 (酷哥)
主页:未填
QQ:14552
信箱:14552@qq.com
IP:222.182.42.65
时间:2008-11-11 19:00:45

【游客】
李先生
法官先生,我借给朋友钱,当时不懂法律,他写给我一张欠条,不知道欠条的时效是多久?谢谢你.
管理员[衡平于心] 2008-11-13 15:41:32 回复:
首先,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的,即如果该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从权利人第一次追债才开始计算该时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则从该约定的还款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其次,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在该时效内,债权人每次追讨债务的行为及债务人的承诺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此重新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此处应由债权人举证),则不用担心两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该时效的计算绝对不能超过二十年。另外,即算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不导致债权的消灭,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追讨债务,只是该债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丧失了胜诉权,债务人仍可能基于道德及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向债权人清偿。

李先生没有留下主页地址 QQ 14552@qq.com Icq:未填  Msn:未填  I P:222.182.42.65 回复这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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