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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能动司法 服务平安重庆
文章来源:办公室   文章作者:王中伟   图片作者:无   发布时间:2010.05.11   浏览量:177
市五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中伟

“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是构筑服务型法院的工作主线。作为直辖市主城中级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就是要围绕重庆西部增长极、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国家五大中心城市、内陆开放型高地和国家级的交通枢纽等五个国家级定位,强化能动观念,搞好司法应对,努力为“五个重庆”工作大局服务。

  一、强化能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能动司法体现出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丰富和延伸了审判职能的行使方式。

    强化能动司法意识。能动司法既不同于违背司法规律与特点的主动越级司法,将自身职责混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不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关注人民感受的消极被动司法,而是在尊重司法规律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全新司法模式。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司法权作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重要执政权,必须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法官应当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通过合理解释、有效补漏、发展规则等司法技术,以妥善解决具体案件,确保司法审判效果。

    强化能动服务意识。能动司法必须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具体的衡量标准。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是指案件的受理和诉讼的发动,并不意味着法院在纠纷处理中陷于消极被动。法官应是适用规则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社会工程师,必须增强弱势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信心,特别要纠正死抠举证规则、举证责任的倾向,尊重民众追求实质正义的正当诉求。法官适度合理地表现出对是与非、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评判,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与人情的契合。能动司法要求衡平当事人利益,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审判监督指导、大要案报告制、案件审理统筹协调等司法应对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先,应对在前。

  强化能动调研意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发挥全国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优势,坚持调研为审判服务,提升司法应对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力组织推进。成立由院长担任会长的审判研究会,下设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法院管理等分会,审判研究会每年初确立调研方向,各分会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审核、载体、指导定位和激励办法,注重推出典型性案例。凡无调研文章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或获奖的审判业务部门,不得推荐为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二是整合内外资源,形成调研合力。加强校地合作,发挥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成立的司法改革研究基地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全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法官广泛开展撰写“一篇学术论文、一篇案例评析、一篇理论性较强的法律文书、一篇专题司法统计分析”活动。组织开展法官论坛活动,将法官论坛办成全院常规性、学术性讲座,成为法官交流心得、获取经验的重要平台。三是注重实务调研,服务能动司法。针对辖区金融机构多的实际,健全完善与重庆主要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讨及金融风险提示机制。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探索分权改革后的执行管理新路,强化流程监督控制,落实全程告知制度,实行分段集约执行,统筹兼顾形成合力。建立二审案件管辖分工机制,实行涉军、涉未成年人等案件设立专业合议庭,集中审理专业案件,其他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工作模式。加强对涉黑犯罪的研究,参与探索建立健全“打黑除恶”长效机制。

    二、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平安重庆

    司法审判保障和服务“五个重庆”,促进城乡统筹改革发展,必须能动地发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职责,切实为重庆发展的大局服务,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安重庆”法治环境。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动司法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其精髓,并通过具体案件审理体现刑事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打黑除恶”长效机制,严格设定从严、从宽处罚的刑罚适用规则。加强对涉黑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确保准确认定“涉黑”案件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准确认定“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努力将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全面分析总结“涉黑”案件形成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参与探索建立健全“打黑除恶”长效机制。注重死刑案件质量,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认真做好死刑犯会见直系亲属规定。严格落实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巩固少年法庭博客,打造未成年审判特色。认真落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要求,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息诉教育、司法救助等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司法支持发展保障民生,能动司法主动做好服务。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统领危机时期的全国司法政策。2009年相继在知识产权、合同法、执行工作、涉农民事案件、行政审判、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出台了7个指导性文件,凸显出强烈的能动司法趋势。能动司法以切实解决矛盾为目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刑附民案件的调解,民事调解,行政与执行和解都要树立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争取二审调解率在有大幅度的提升。密切关注和深入研判经济整体回升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领域的影响,调整好司法应对措施。赡养纠纷、相邻权纠纷、借贷纠纷、合伙纠纷等等都是亲友、邻里的矛盾,由民间调解组织解决更为有效,单纯判决往往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对专业性或行业纠纷,由专业委员会、专家调解相对容易,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长期合作。发挥好专业合议庭统一执法标准的优势,妥善审理因企业破产、裁员、减薪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正确平衡劳动者权益、企业利益。妥善审理好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加强对摩托等领域核心专利以及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促进内陆开放型高地和创新型模范城市建设。依法支持危旧房改造,对具有公益性的重点工程项目,法院可以主动提供诉前法律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涉案单位、企业和管理部门存在的制度、管理疏漏,及时提出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妥善平衡当事人利益,能动司法体现人文关怀。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把审判当作一门艺术,运用调解、释明、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建议等多种手段,尽最大努力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真诚关怀个人的生命与自由、价值与尊严。一是完善诉讼指导机制。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积极加强诉讼指导,使当事人准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碰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能动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证明责任的灵活分配、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并不是对程序正义的否定,而是司法从程序理性向实质理性的升华。二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司法能动的应有之意。坚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推行柜台式、一站式服务,减少立案流转环节,及时快捷地受理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于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是完善柔性司法强制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对尚能生产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负债企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有辅助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关键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纠纷可以采取“债转股”, 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或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再返租给债务人继续经营等“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来化解矛盾,都是能动司法的体现。

    三、尊重司法规律,把握能动边界

    能动司法在本质上是对法律方法的运用,以司法政策为指导,以实现定分止争为目的的适用法律的技术与方法。能动司法应该符合司法规律,把握司法底线,而不能超越法律。

    能动司法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三个至上”的政治方向,尊重执政规律,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明确司法能动的空间,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现实的情况下,是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的范围和空间。掌握比例原则,司法能动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平衡利益关系时,要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通过能动司法最大限度地弥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出现的反差,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和公信力。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能动司法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能动司法。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滥用权力。法官审判案件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既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裁量内容要符合法律宗旨和法律精神,裁量方式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裁量的结果要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能动司法必须坚守司法职能。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通过发挥预防犯罪、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审判职能,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能动司法必须围绕审判职能,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提高能动司法的规范性。积极履行司法的延伸功能,即通过裁判以外的方式促成司法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的扩张,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建议等,积极化解群体性矛盾、坚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能动司法必须保持司法中立。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司法能动侧重法院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积极作用,司法被动侧重于法院、法官对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对诉讼双方中立、平等的主观状态,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无论能动和被动,都应当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脱离中国的现行政治法律体制和现实国情。法官既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坐堂问案、机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的能动性为由,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忽视当事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将司法审查和裁判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范围。司法能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权运用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等司法应当恪守的规律。强调能动性不能超越司法的权限,不能够使司法侵入到公权力的领域,不能用裁判的方式来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事务,更不能去行使本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行使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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