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活动的运行规律来看,审判管理应该是对审判活动的持续性、常态化控制与调节,而非突击性、运动式的监管,而审判管理常态化的实现,离不开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即,通过构建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对审判活动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使审判活动自动进入常态、有序的运转轨道。为此,我院依托信息化这个平台,抓好两个结合,构筑三个体系,强化四个控制,加强五个研究,以规范化促进审判管理的常态化。
一、依托一个平台,转变管理模式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我们在审判管理流程的设计、制度的建立、激励的方法和监控的手段等方面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引起了审判管理模式的巨大变革。一是变粗放式管理为精细化管理。传统的审判管理注重对管理的方向和原则提出定性的、普遍性的要求,难以对各个环节的活动进行有效监控;信息化的应用则便于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指标及各项指标的权重细化到每个环节、各项活动,让管理更加精细。二是变柔性管理为刚性管理。传统的审判管理主要依靠人工操作,在数据的真实性、评判的客观性等方面都难以把握,弹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信息化的应用则可通过对系统的设定实现流程的自动控制、数据的自动获取、考核结果的自动生成,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管理更具刚性,更加客观、规范。三是变局部性管理为整体性管理。传统的审判管理往往由不同部门对审判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监管,难以对各个环节的流转、衔接等加以控制,缺乏继承性和整体性,效能低下;信息化的应用则可通过设定环环相扣的流程管理软件将上一环节的数据资料自动带入下一环节,作为后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增强管理的整体性和实效性。为此,我院以“打造数字化法院为目标”,吸纳既懂审判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优秀人才,组建专业技术研究团队,从审判运行规律出发,把信息化手段引入法院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以审判信息为重点,符合法院运行规律的信息化管理软件,通过流程网络管理、庭审音像监控等手段,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控,实现运行网络化、管理流程化、庭审智能化和档案电子化,提高诉讼过程的透明度,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审判管理平台。
二、抓好两个结合,优化资源配置
审判管理中最突出的两个因素是人和案,最核心的两个权力是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如何处理好这两组关系,对审判管理至关重要。
一是抓好人案结合。案子要靠人来推动,在人员数量一定的情况下,能否明确、落实各类人员的职能分工?能否根据法官的能力、特长分配合适的案件,很大程序上影响了案件质效的高低。合理配置各类人员,细化职能分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产生的工作量的变化,适时调整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防止忙闲不均和审判资源不能充分挖掘利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其在特定领域的优势,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配合信息化的运用、工作平台的转换,探索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法官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及配套的管理、培训、考核机制,分别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明确各类人员职能分工,进一步提升审判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及工作效率。对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利用“便民诉讼网络”这个平台,发挥好便民诉讼联络员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作用;与区司法局加强合作,成立综合调处室,返聘纠纷调处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老干部,由司法局任命为人民调解员,在综合调处室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加强立案调解,在立案环节设立人民调解室,充分发挥离退休老法官和行业调解的优势,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环节。对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根据不同审判组织的审判能力和水平对案件进行分流,分别由独任庭、一般合议庭、庭长、审委会委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不同难度的案件。对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和类型;对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当事人争议很大或有重大影响,需要综合协调的案件交由庭长、审委会委员组成的合议庭集中审理,避免造成其他简单案件的堆积。
二是抓好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的结合。要理顺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的关系,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服务”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审判过程和效果的依法控制、管理,实现审判权的有效运转。制定制度规范。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独任庭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则》、《审判督导制度(试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各级审判组织、各种案件的审理流程与规则,规范对审判权的监督规则。明确干预方式。行政管理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不能没有边界,必须依照诉讼法和审判程序,以法定形式进行。院庭长通过履行简转普、审限延长、裁判文书签发等审批权限,对审判活动进行节点控制;审委会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审监庭通过对案件抽检、评查,审委会通过对相关案件决定再审,行使事后监督权。
三、构筑三个体系,增强管理实效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与保障,借助信息化技术对审判活动各个环节进行流程化控制,对审判活动及效果进行客观评判、考核,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全面、动态、系统化的监督指导,增强管理的实效性。
一是构筑审判流程体系。按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程序规则,把案件审理过程分成若干阶段和具体环节,并将法定审理期限、办案具体要求、证据规则以及我院制定的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管理办法等制度植入系统,通过对案件过程的智能化控制实现结果控制。实现案件流程刚性控制。对所有案件进行网上收案、立案、分案、办理、结案、归档、借阅,数据录入与办案同步,各个环节产生的数据都实时生成、实时传输和共享,上一环节的必要数据欠缺,则无法进入下一环节,消除或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实现审判流程的动态管理,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审判活动效率。利用信息技术对案件流程进行智能化控制,对相关信息进行数据共享,让复杂的审批、流转程序变得一目了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系统的提示快速完成当前事项,各级负责人可根据系统数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及催办,各部门人员也可在权限范围内查阅其他部门、其他人生成的共享信息,避免和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构筑案件评查体系。从审判前日常规范、审判中的评查、归档后的检查三个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规范、评查。审判前的日常规范。围绕“健全完善以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制度,确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构及标准,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和严格考核”,制定了《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质量检查办法》、《关于重审、改判和上级法院撤销本院裁定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等规定,明确督导组、审监庭、研究室等案件评查组织的分工和职能职责,并将效率、质量、效果等各项指标细化后融入到案件评查的各个环节,规范、细化案件评查标准,以此指导、规范审判活动。审判中的评查。加强对审判过程的评查,院庭长、督导组等通过随机现场旁听或通过数字法庭系统旁听案件审判,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检查、评议。院庭长通过系统实时传输的审判信息对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及效率等进行动态评查,增强评查的全面性。归档后的检查。督导组、审监庭等通过随机抽案或集中检查的形式,结合质量、效率、效果等各项细化指标,对已审结案件的案卷材料、处理结果、卷宗装订等进行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差、错案件进行追究。
三是构筑绩效考核体系。以审判运行系统实时生成的数据为基础,开发了配套的效率评估系统,并正在开发建设与审判质效评估系统相对接的法官业绩评价软件,科学设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参数,对每一个岗位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都能给出一份科学、全面、准确的工作业绩“成绩单”。应用这一系统,考核数据更准。效率评估系统的信息数据直接来源于审判管理系统的实时生成与传输,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虚假填报的现象。该系统可以不同的计算方式实现各种统计目的,并根据需要生成各个部门、各位干警、各种类型案件的统计报表,以及结案、调解、上诉等各项指标实时的排行榜,并可层层计算,直至链接到个案,依权限查看案件相关信息,不仅避免了人工计算可能存在的差错,也减少了考核的随意性。考核效率更高。利用效率评估系统该系统,院长、庭长及法官均可随时在网上了解自己管理和审理的案件情况,同时法院审管部门也可从多点监控案件的运行,省去了资料搜集、复杂计算、重复计算等大量的工作。考核效果更好。建立在科学细致的指标、准确的数据基础上的考核结果,更加客观、科学地反映了审判工作情况,考核结果更易让人信服。同时,系统实时生成相关人员审判、执行等信息及排名情况,让审判质效等情况更加透明、直观,增强了干警的荣誉感和积极性,也让管理更加规范。
四、强化四个控制,把握关键节点
排期控制、“简转普”审批、审限监控、归档控制是保证案件正常流转、确保审判质效的关键因素,把握好这四个关键,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强化排期控制。严格排期管理,要求简易程序20天内必须开庭,普通程序2个月内必须开庭,未开庭的必须说明理由。要求所有案件都在审判数字法庭系统申请排期,除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前排期外,均应在庭审24小时前申请排期。凡因客观原因需要在庭审前24小时内申请紧急排期的,必须经过庭长审批。排期后未开庭的,必须于申请的庭审时间结束前删除排期申请,并填写排期后未开庭理由,违反此规定的,视为无故不开庭,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院庭长可以通过审判运行管理系统依权限查看相关案件的排期情况,对所排开庭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及时提醒,并要求整改。
二是强化“简转普”控制。在《民事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中设专章规定审理程序转换与审理期限延长的事由及操作规程。列明可以申请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9种情形,并明确指出,承办人认为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收到承办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或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三日内填写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由庭长或分管院长进行审批,杜绝将“简转普”作为拖延办案的手段。
三是强化审限控制。严格延长审限的审批,对不符合延长事由的,坚决不批。由立案庭对审限进行整体监控,审限结束前1个半月,案件尚未审结的,立案庭报相关业务庭庭长进行督促;审限结束前20天,还未结案的,由庭长报分管副院长进行督促。对已超审限的案件严格查处,并要求网上回复超审限原因。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定催办提示功能,对即将超审限案件设定提醒,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完成相关环节的工作,该提示将同时发送到庭长、分管院长、院长的办公系统,以便负责人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数据将自动进入效率评估系统作为业务部门及个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对审限的多层次、常态化监督,促进案件审理的常态化,较好地解决了案件审理“前松后紧”、“年终突击”的现象。
四是强化归档控制。明确归档条件,即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电子卷宗扫描完整、实物卷宗完整方可归档。在档案室设专人进行当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人员注明不能归档的原因,并将案卷退回案件承办人;对符合要求的,归档人员签收后案件承办人方可离开。严格归档期限,要求结案后未上诉案件一个月内必须归档,禁止集中归档。凡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已结案,必须按规定申请法定事由,以便于系统自动扣除归档管理期限。清理已归档案件。为结清欠账,促进归档工作的常态化,我院于近期对已结案件进行归档情况清查,明确规定各种案件的归档期限,对于不符合归档条件的案件退回案件承办人完善归档手续;对于未按期归档的要求限期归档。未在规定时间按归档条件完善归档手续的,暂停审判职务。
五、加强五个研究,提高管理能力
面对审判活动及审判管理中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以下五个问题加强研究,更好地管理、指导审判活动。
一是对案件来源的分析预测。目前是社会变革时期,在这转型时期,大量新型纠纷不断涌现,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更好的要求和挑战。如何才能高效、妥善地处理好各类纠纷?一要分析了解政策变化;二要了解辖区内经济发展的变化,分析增量原因,对审判力量做合理安排,对审判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学习、研究,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
二是加强群体性案件的预防及解决方式的研究。今年以来,我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大幅增加。在这类纠纷中,由于涉案人数多、当事人间存在重大的利益对抗和冲突,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立案庭要随时关注辖区内重大事件,提早预防可能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研究室、相关业务庭要加强对所涉法律问题、处理方式等的研究,提前做好处置准备,并积极寻求区委的支持、区政府的配合、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通过解决一个典型案件促进一类案件的彻底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加强法官辅助支持系统的研究。我院的信息化框架虽然已经基本搭建,但在系统的精细化、人性化设计上与上海一中院等先进法院还有一定的差距,系统对法官庭审工作的支持帮助,各种信息的分类整合等都尚有不足。目前,我院正在建设完善法官辅助支持系统,为法官提供法律法规查询、裁判文书制作、办案提醒、电子阅卷、庭审过程提示、庭审数字质证、关联案件查询等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服务,让系统成为人人想用、人人爱用的平台和辅助工具。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的方式方法的研究。对审判业务的服务与指导,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却也是传统审判管理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各业务庭要通过定期的业务学习、案件研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指导;督导组要通过庭审练兵提升审判人员驾驭庭审、审理案件的水平;研究室要通过定期汇报全院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发布典型案例,对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进行研究,为审判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审委会要通过及时归纳总结类型化案件审理规律,推广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案件审理尺度。
五是加强考核精细化的研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关键环节,而考核的精细化程度对考核的可操作性及考核结果的科学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今后,我院要从考核的精细化入手,着眼构建符合审判运行规律、操作性强的审判绩效量化考评体系,改变以往主观性强、粗放的考核模式。开发建立干警业绩档案,将办案数量、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季度均衡结案率、结收案比、超审限未结案件数等每个办案环节反映出的指标数据导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干警年终考核的最主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