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建筑物上悬挂的落水管脱落将人砸伤的物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8 953.48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8月6日上午9时,家住重庆市永川区“百年华庭”的张某在经过其小区正大门时,因斜对面“渝西名都”建筑物上脱落的落水管从顶楼处脱落5米左右,脱落的落水管被风吹至“百年华庭”楼盘正大门处落下时正好砸中张某的头部,该小区的监控录像拍摄下了张某受伤的整个过程。张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病愈后经鉴定伤残评定为10级,其左面部的瘢痕形成尚需整形治疗。于是,张某诉至本院,要求“渝西名都”的开发商和该楼盘的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6 099.40元。
此案经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渝西名都”楼盘虽由某公司开发建设,但该楼盘竣工验收后已实际交付业主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故开发商已不属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某物业公司作为“渝西名都”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负有对该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的义务。本案落水管作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某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修、维护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隐患,未尽到管理人的相应责任,造成其管理下的落水管脱落致伤张某的后果,且在诉讼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后果无过错,故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认为有其他责任人,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另行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经审判人员向某物业公司判后答疑,耐心宣传法律规定,最终促使某物业公司判后息诉,并主动与张某协商解决兑现了赔偿数额,使这起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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