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12年02月23日 21:24:49 星期四
 
   
 你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学术探讨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工伤认定过程中送达程序瑕疵的效力认定与处理
文章来源:无   文章作者:桂广涛   图片作者:无   发布时间:2011.11.24   浏览量:67

【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101024日,在某公司车间操作车床时,王某右足被斗车压伤,造成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后王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邮政快递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邮递人员在送达邮件时,将邮件交给王某所在车间负责人张某,张某将邮件转交给公司办公室。某公司未向社保部门举证王某不应当认定工伤的证据,劳动保证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某公司以社保部门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为由,诉请法院撤销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邮件签收人并非收发室或办公室人员,但收发邮件职责分工系原告内部分工和制度安排,非专门收件员收件系原告内部管理原因造成,且邮件已转交公司专门接受邮件的部门,已经实现了邮递送达的目的。被告送达程序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非专门收件人员签收邮件,社保部门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对此争议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237条规定:投交给单位的给据邮件,必须经单位接收人员验视、点交,由接收人员在投递邮件清单、特快邮件详情单和期刊投递卡或清单相关栏内加盖公章或收发专用章。本案邮件签收人并非公司收发室或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未加盖公章或收发专用章,被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程序不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已经通过特快专递将《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送达原告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转交单位相关负责人,已经实际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的目的,被告委托邮递员送达虽然违反了相关规章及操作规则,但改规章及操作规则并非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定程序,被告送达程序并不违法,仅是存在瑕疵,不应当据此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行政诉讼法》五十四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程序违法都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除了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还包括程序瑕疵,程序瑕疵不应当作为行政行为撤销的依据。结合本案,笔者认为被告送达程序有瑕疵,但不是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应当撤销。

第一,被告邮递送达《受理决定书》符合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认定办法》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但未对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作出规定。因此,本案被告是否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委托邮政部门代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为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参照《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即参照《民事诉讼法》采取邮递送达的方式,这既提高行政行为效率,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非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工伤保险认定办法》第三条工伤认定简捷方便的原则,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

第二,被告邮递送达时,邮件人员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单位收件人员收件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邮件收发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亦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才应认定为送达。本案被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回执上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邮件收发章,且在回执上签字的也并非收发室人员,而是王某所在工组组长张某,本案邮递送达程序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第三,邮递送达违规系程序瑕疵而非程序违法,不应撤销或认定无效。《行政诉讼法》五十四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但本案邮递送达程序违规应当认定为程序瑕疵,不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所谓“程序瑕疵”是行政行为合法,但在形式、程序与程度上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及原则,且这种瑕疵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并可通过补救措施予以完善。而行政程序违法则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就本案而言,被告邮递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作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并非工伤认定程序规范。《民事诉讼法》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均非工伤认定强制性程序规范。且经查证送达文书的邮件已经由张某转交用人单位收发人员,邮递违规并没有给被送达人相关权益造成实体损失。同时,如果以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由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将对工伤受害人王某因长期得不到工伤认定,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这与工伤保险及时有效救助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本案邮递违规行为应当认定为送达程序瑕疵,而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撤销或认定无效的依据。

第四,原告内部分工和制度安排不能作为判断程序合法与否的依据。原告作为法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门的邮件收发部门和人员负责邮件的收发工作,并对公司邮件管理作出明确的工作纪律和制度安排。张某并非专门收件人员无权接受公司邮件,但却签收了邮件,表明公司在邮件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同时,收发邮件职责分工系原告内部分工安排,张某是否系专门邮件收发人员完全是公司内部分工,并可由公司支配。对于第三人很难对其身份进行区分,被告也很难对其是否是收件员身份进行查证。若以签收人身份作为判定程序合法与否的依据,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高效行政,也不利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而没有认定程序违法,维持被告《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判决是正确的

 

 热点推荐
·
·
·
·
·
·
·
·
·
·
 专题报道 more
·学习十七大专题
·大学习、大讨论专题
 文章评论 more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网站版权归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有 COPYRIGHT 2006 WWW.CQ5ZFY.GOV.CN 技术支持:Jadebox
法院地址:重庆渝中区解放西路152号 E-mail: renminfaguan@cq5zfy.gov.cn 邮箱登录
立案电话:(023)63905268 举报电话:(023)63928435 网络电话改为 (023)63905419 传 真:(023)63914739   渝ICP备08000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