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重庆五中院对被告人杨海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1年初,被告人杨海艳到重庆“顺风123”餐饮有限公司南滨路店从事服务员工作。6月,被害人吴小莉(男,1986年生)到该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杨海艳。吴隐瞒已婚事实,以自己未婚为由与杨交往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7月22日杨海艳到吴的租住房找吴,才发现原来吴有家室,自己无意之中却当了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第二天3时许,杨和吴在某公交车站旁见面后发生争执、抓扯。在抓扯中,杨海艳从随身携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尖刀朝吴小莉的左侧胸部及左手臂捅刺。吴小莉受伤后自行乘车到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杨海艳返回宿舍。当日11时30分,吴小莉因医治无效死亡。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海艳的亲属代为赔偿附民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海艳仅因情感纠纷竟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吴小莉隐瞒已婚事实与杨海艳建立恋爱关系,在起因上有过错以及杨海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