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2日,市五中法院首次执结一起以承兑汇票为执行标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重庆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当庭背书转让,将1000万元承兑汇票签付给申请人田江。
2011年11月9日,田江向市五中法院申请执行其对重庆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马督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并同时要求申请人田江提供相关信息。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璧山顺山机械公司尚有与第三方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但申请人田江认为承兑汇票有风险,不愿接受。通过咨询财务人员及银行专业人士,了解并确定承兑汇票具备可执行性后,承办法官积极与申请人田江及其代理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璧山顺山机械公司将该1000万元承兑汇票作为交付标的,并现金支付因此产生的银行贴息及其他利息和费用。
承兑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承兑汇票作为执行标的出现,表现法官发挥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司法新方式、新渠道,对今后执行标的内容的选择和确定产生深远影响。 |